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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3民初39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张彩红与李新年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彩红,李新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3民初3951号原告张彩红,女,汉族,1977年4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岩,河南春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新年,具体信息不详。原告张彩红诉被告李新年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彩红诉被告李新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张彩红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其接到通知后,拒不预交本案案件受理费,且不存在缓、减、免交案件受理费的情形,本院对本案按撤诉处理。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丁现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浩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