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执字第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黄英与蒙莉、许永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英,蒙莉,许永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259-2号申请执行人黄英,女,壮族,居民。被执行人蒙莉,女,壮族,干部。被执行人许永雄,男,壮族,干部。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英与被执行人蒙莉、许永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靖西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2日作出的(2015)靖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蒙莉、许永雄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黄英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35800元,本院于2015年12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蒙莉、许永雄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经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信息、无车辆、房产、国土登记信息。经与申请执行人核对本案的调查结果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待有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该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5)靖执字第259号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振东审判员 农堂文审判员 李健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