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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5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蒲满连与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满连,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5158号原告蒲满连。委托代理人俞华清,杭州市萧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潘军。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城厢街道萧然东路28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蒲满连诉被告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蒲满连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蒲满连撤回对潘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28元,减半收取1564元(已批准缓交),由蒲满连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