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盘中刑终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焕光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锦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焕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盘中刑终字第00036号公诉机关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焕光,男,1959年5月9日出���,汉族,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捕前住北京市朝阳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8日被辽宁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2月1日被辽宁省公安厅刑事拘留,1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辽宁省看守所。辩护人凌志军、迟雪妍,辽宁华禹律师事务所律师。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审理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焕光受贿、私分国有资产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作出(2015)双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赵焕光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二、涉案赃款、赃物包括人民币275万元、美元2万元、商品房一户(位于海南省三亚市瑞海花园紫荆园6座2单元704号)依法追缴,上缴国库。赵焕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焕光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赵焕光身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及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构成受贿罪。被告人赵焕光身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事业单位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且数额巨大,其行为侵害了国家资产所有权,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焕光犯受贿罪、犯私分国有资产罪的罪名成立。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赵焕光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焕光撤回上诉。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2015)双刑初字第000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玉新审 判 员 毛小达代理审判员 尹本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玉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