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2民终22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胡××与莫××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莫××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2民终22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委托代理人于文庆,天津长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莫××。委托代理人于倩,天津朗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胡××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2016年2月25日作出的(2016)津0117民初2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7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胡××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文庆,被上诉人莫××及其委托代理人于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后,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发生过争吵,原告主张与被告分居两年,被告主张在收到本案传票时才与原告分居。胡××原审诉讼请求:1、要求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2、共同财产依法分割;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关于原、被告婚姻关系是否解除一节,原、被告相识并共同生活至今,对家庭的维系都付出了心血和劳动。原、被告作为成年人,应当理性考虑婚姻问题,遇事要心态平和地进行沟通,特别是在日常生活习惯上,更应当互谅互让,相互理解,方能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综上,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被告予以否认,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胡××要求离婚的请求,理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原告第二项诉讼请求的审理,应以原、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故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不准予原告胡××与被告莫××离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胡××承担。上诉人胡××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依法改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离婚;2、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两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主要理由: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和被上诉人感情确已破裂,应当依法予以改判准予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被上诉人莫××辩称,不同意上诉人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要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条件。现上诉人胡××起诉离婚,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对此被上诉人莫××予以否认,表示不同意离婚,现上诉人举证不足以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审判决不准离婚,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因不准予双方离婚,故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不予分割。综上,上诉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上诉人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志红代理审判员  何日升代理审判员  解 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全超速 录 员  刘玉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