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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陈湘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陈湘东,蔡思刊,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陈湘东,蔡思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9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住所地永嘉县桥头镇桥东南大街33号。法定代表人蒋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湘东,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被执行人蔡思刊,男,1967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桥商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桥头支行与被执行人陈湘东、蔡思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4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申请执行人收函后至今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4月27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81522元及利息。本案的受理费900与执行费1123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9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恩武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升驹永嘉县人民法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yongjia.zjcourt.cn:88/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