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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初12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与赵永、赵雪斐、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成都艾琦花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海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赵永,赵雪斐,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成都艾琦花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海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126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魏雄,该支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陈盈,男,汉族,1988年9月17日出生,住浙江省平阳县。委托代理人周海飞,女,汉族,1989年12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被告赵永,男,汉族,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雪斐,女,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温江区。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拥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艾琦花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郫县。法定代表人朱琦,该公司经理。被告成都海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法定代表人赵永,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强,四川众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以下简称农商银行)与被告赵永、赵雪斐、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文博公司)、成都艾琦花卉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琦公司)、成都海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林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康宁独任审理,于2016年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银行的委托代理人陈盈,被告赵永、赵雪斐、艾文博公司、海林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强,被告艾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朱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1月14日,农商银行与被告赵永、赵雪斐签订《个人贷款授信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泉个授20140004),双方约定农商银行给予赵永、赵雪斐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0万元,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36个月,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2015年1月18日,农商银行与被告赵永、赵雪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泉个借20150031),双方约定农商银行向赵永、赵雪斐提供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0%;借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7.0%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利息部分按照年息7.0%上浮50%计收复利。对于该笔借款,艾文博公司、艾琦公司、海林公司分别与农商银行签订了《保证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均表示对赵永、赵雪斐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上述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同时,农商银行还与艾文博公司签订了两份《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艾文博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万春镇南岳村九社的12套商业房产及位于成都市万春镇天乡路939号丛林背景*栋*层房屋为赵永、赵雪斐的上述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上述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上述《个人贷款合同》签订后,农商银行依约履行了划款义务。但从2015年9月21日起,由于赵永、赵雪斐财务状况恶化,未按合同额定履行相关义务,农商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赵永、赵雪斐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二、艾文博公司、艾琦公司、海林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三、拍卖、变卖艾文博公司用于抵押担保的房产,所得价款由农商银行优先受偿;四、全部被告承担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市县债权产生的费用。被告赵永、赵雪斐、艾文博公司、艾琦公司、海林公司均辩称,对借款事实以及提供抵押担保、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事实均没有异议,但是现在还款存在困难,希望出借方宽限还款期。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14日,农商银行与被告赵永、赵雪斐签订《个人贷款授信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泉个授20140004),双方约定农商银行给予赵永、赵雪斐的授信额度为人民币450万元,授信额度的有效期为36个月,即自2014年1月8日起至2017年1月7日止。2015年1月18日,农商银行与被告赵永、赵雪斐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泉个借20150031),双方约定农商银行向赵永、赵雪斐提供借款人民币45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1月19日起至2016年1月18日止;贷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7.0%;借款逾期的,自逾期之日起至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逾期本金部分按年息7.0%上浮50%计收罚息,逾期利息部分按照年息7.0%上浮50%计收复利。2014年1月14日,农商银行与艾文博公司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泉个保20140001),双方约定艾文博公司为赵永、赵雪斐在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间之日起两年内在农商银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保证担保,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范围包括债权本金585万元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2015年1月16日,农商银行与艾琦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成农商泉万高保20150002),双方约定艾琦公司为赵永、赵雪斐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在农商银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债权本金的最高额为人民币585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上述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2015年1月18日,农商银行与海林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成农商泉万高保2015003),双方约定海林公司为赵永、赵雪斐在2015年1月16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在农商银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中债权本金的最高额为人民币585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上述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2014年1月14日,农商银行与艾文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成农商泉公高抵20140011),双方约定艾文博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万春镇南岳村九社的12套商业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监证0****05、监证0****03、监证0****07、监证0****06、监证0****24、监证0****09、监证0****27、监证0****25、监证0****32、监证0****29、监证0****66、监证0****34)为赵永、赵雪斐于2014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在农商银行的且最高额为585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上述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温房他证他权字第0119405-1至12号。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2015年1月16日,农商银行与艾文博公司签订了《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0122-3),双方约定艾文博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成都市万春镇天乡路939号丛林背景*栋*层(房屋所有权证号:监证0****90)(所有权业务件号:权0****65)为赵永、赵雪斐于2014年1月8日至2017年1月7日期间在农商银行的且最高额为1000万元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上述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和实现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该抵押办理了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号为温房他证他权字第0****39号。抵押权的存续期间至被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止。赵永、赵雪斐收到农商银行提供的4500000元贷款后,在2015年8月21日前均按期支付了贷款利息,但之后便出现了利息逾期未支付的情况。赵永、赵雪斐在2015年10月20日支付16610元,在2015年11月23日支付49999元。截止2016年1月30日,尚欠付农商银行本金4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6389元。以上事实有原、被告身份信息一组、《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农商银行交易流水明细、他项权证等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个人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各方均应全面履行约定义务。在案涉《个人借款合同》订立后农商银行按约履行了向赵永、赵雪斐出借4500000元义务,但截止2016年1月30日,赵永、赵雪斐尚欠付农商银行本金4500000元,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6389元。赵永、赵雪斐未按约履行还款义务的行为构成违约。对农商银行要求赵永、赵雪斐偿还借款本金4500000元及截止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案涉《最高额保证合同》和《保证合同》已对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和范围、时间进行了约定,艾文博公司、艾琦公司、海林公司均作为保证人对合同予以确认,应按约履行保证义务。对农商银行要求艾文博公司、艾琦公司、海林公司对赵永、赵雪斐的案涉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艾文博公司作为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农商银行签订了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其所有13处房产对赵永、赵雪斐的案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农商银行办理了相应的抵押登记,并取得他项权证。对农商银行要求确认对艾文博公司用于抵押的案涉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农商银行所诉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无证据证实已实际发生,对该部分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赵永、赵雪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偿还贷款本金4500000元及截止于2016年1月30日止欠付的利息、罚息、复利共计96389元,并以45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案涉《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利息、罚息、复利;二、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成都艾琦花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海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赵永、赵雪斐的上述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享有对赵永、赵雪斐的追偿权;三、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对登记在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南办理了抵押登记的12套房产(他项权证号为温房他证他权字第0****05-1至0****05-12号,以及温房他证他权字第0****39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主文第一项确认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四、驳回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泉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赵永、赵雪斐负担。(成都艾文博花卉世界有限公司、成都艾琦花卉投资有限公司、成都海林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康宁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任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