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8101刑初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9
案件名称
季某某诈骗一审刑事案件
法院
宝泉岭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季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8101刑初2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季某某,男,199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在校学生。2014年4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取保候审,2015年4月9日被监视居住,2015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2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宝农检公诉刑诉(2016)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曹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季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间,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发布销售二手苹果5S手机,可分期付款的虚假消息,企图骗取钱财,并事先准备了数张银行卡。其对联系的被害人谎称,收到首付款后发货,收到汇款后,将对方的联系方式删除。通过上述方法,季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2起,骗取田甲某、朴某某等12被害人人民币8450元。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人民币8450元。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为证实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季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且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1.2013年7月14日,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发布销售二手苹果5S手机,可分期付款的虚假消息,企图骗取钱财,并事先准备了数张银行卡。被害人田甲某通过季在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谎称,收到首付款后发货,田向季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内汇款人民币500元。季收款后立即将田的联系方式删除,未将手机邮寄给田。案发后,被告人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田甲某人民币500元。2.2013年7月16日,被害人朴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朴某某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朴某某人民币500元。3.2013年12月25日,被害人程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其取得联系,季某某采用上述手段,三次骗取程人民币共计18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程某某人民币1800元。4.2013年12月27日,被害人王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王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500元。5.2013年12月28日,被害人田乙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田人民币4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田乙某人民币400元。6.2014年1月1日,被害人贾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贾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贾某某人民币1000元。7.2014年2月20日,被害人李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李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李某人民币500元。8.2014年2月20日,被害人付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付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付某某人民币1000元。9.2014年4月2日,被害人陈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陈人民币10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000元。10.2014年4月2日,被害人聂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聂人民币55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550元。11.2014年4月4日,被害人赵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赵人民币2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00元。12.2014年4月4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被告人季某某在互联网百度贴吧上留下的联系方式与季取得联系,季采用上述手段,骗取罗人民币500元。案发后,季某某亲属赔偿被害人罗某某人民币500元。综上,被告人季某某共实施诈骗作案12起,合计骗取人民币8450元,赃款已全部退赔被害人。2015年4月11日,被告人季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的主要事实。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季某某于1995年6月2日出生。2.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季某某在辖区居住期间现实表现一般,无前科劣迹,无违法犯罪记录。3.在校证明,被告人季某某系在校学生。4.抓捕经过,证实2014年4月10日,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侦查人员在季某某母亲陪同下,到哈尔滨市欲抓捕季某某。次日,季母给季打电话,告知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其诈骗案件,让其前来。季主动投案。5.扣押清单,证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扣押季某某电脑显示器1台、电脑机箱1台、账户名为李乙某、季某某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各1张,账户名为李乙某的中国农业银行卡1张。6.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及票据、说明,证实被告人季某某亲属代季某某向公安机关交纳退赔款人民币10000元,此款已发放给被害人。7.银行卡账户明细,证实被告人季某某诈骗使用的银行卡交易信息。8.证人李乙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季某某的同学,季某某两次向他借过身份证,之后其在宝泉岭二中贴吧看到关于自己卖手机、不发货,骗钱的贴子,其询问过季某某是否用他的身份证办理过银行卡。9.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季某某是黑龙江省商务学校的同学,2013年的一天,季称身份证丢失,向其借了身份证。10.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实其是季某某的母亲,2013年底,季称取钱方便,向其要了一张农业银行卡,后听说季某某涉嫌诈骗,其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了退赔款。11.被害人田甲某、朴某某等12名被害人的陈述,证实12名被害人在网上看到有发布出售苹果5S手机的信息,与对方取得联系,按双方约定交易方式将首付款汇到对方提供的账户后,未收到手机,与对方失去联系。13.被告人季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在互联网上发布出售苹果手机的贴子,注明可分期付款并留下QQ号码,陆续有人与其联系买手机的事宜,其与对方协商好价格和交付方式后,将其使用的李乙某、王某某、孙某某的银行卡卡号发给对方,对方支付完首付款后,其将对方的联系方式删除,未给付手机,将首付款据为已有。2013年7月14日至2014年4月4日,其通过上述方式,骗取田甲某、朴某某等12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8450元。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应予以采纳。被告人季某某犯罪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退赔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季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季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关 爽审 判 员 徐 巍代理审判员 王洪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