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21执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刘奇光与周杰民等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奇光,东营博润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周杰民,王春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521执170号申请执行人:刘奇光被执行人:东营博润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连忠,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杰民被执行人:王春林申请执行人刘奇光与被执行人东营博润达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周杰民、王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垦利县人民法院(2014)垦民初字561号民事调解书,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顺利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王春林在中国工商银行东营仙河支行16150307010179****5账户存款本金50011.12元至垦利县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宋保卫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金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