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52民初15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谢运奎,谢茂杰与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运奎,谢茂杰,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2民初1557号原告谢运奎,男,汉族,1975年3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谢茂杰,男,汉族,1989年01月09日出生,住重庆市潼南区。特别授权代理人陈安定,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体育路93号,组织机构代码20369568-2。法定代表人黄文碧,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代理人毛咏,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毛海龙,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实习)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运奎、谢茂杰与被告重庆市潼南鹏达建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运奎、谢茂杰于2016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运奎、谢茂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运奎、谢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运奎、谢茂杰负担。审判员  游献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屈 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