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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7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闫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573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