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7民初5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闫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7民初573号原告闫某,农民。被告肖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处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梁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