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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43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邹有苗与李旺、唐慧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有苗,李旺,唐慧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4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邹有苗,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李旺,男,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被执行人唐慧杰,女,汉族,住所地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执行邹有苗与李旺、唐慧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俞希忠审判员  杭 军审判员  张道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耿为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