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39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任某与济宁市任城区李效勇甲丽净销售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某,某市任城区李效勇甲丽净销售中心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3949号原告任某。被告某市任城区李效勇甲丽净销售中心。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某诉被告某市任城区李效勇甲丽净销售中心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某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某负担。审判长 XX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魏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