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民终20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胡少明与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江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胡少明,江南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民终20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新路村工业园特8号。法定代表人:程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金,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少明。委托代理人:陈鲲,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南,无职业。上诉人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胡少明、江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日作出(2015)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118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又于2016年4月21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094元,减半收取1047元,由武汉市江城明珠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魏 兰审判员 汤晓峰审判员 张 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丹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