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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04财保2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崔小平与马曦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崔小平,马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财保205号申请人崔小平,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申请人马曦,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以上信息由申请人提供)。申请人崔小平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马曦名下价值498万元的财产。担保人宁夏德亨石蜡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德亨石蜡公司综合楼为上述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曦名下价值498万元的财产;二、冻结担保人宁夏德亨石蜡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宁县望远工业园区德亨石蜡公司综合楼房屋产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 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子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