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32民初97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李广耀与孙明忠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耀,孙明忠,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32民初973-2号原告:李广耀,农民。被告:孙明忠,职工。被告: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波,经理。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2016)鲁0832民初973-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书,冻结了被告孙明忠、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孙明忠、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同时要求解除对原告提供担保案外人李敏所有的鲁A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孙明忠、深圳市华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及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李广耀提供担保案外人李敏所有的鲁A号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倪广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