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42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055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某,男,生于1980年6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