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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1民初10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8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421民初1055号原告陈某,女,生于1986年11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告刘某,男,生于1980年6月2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李阳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