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04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武云锋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武云锋,汪利娟,武和平,兰淑华,武岚,巫常波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4民初1572号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周和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申丙丙,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于洪康,该公司职工。被告: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伊犁州伊宁县伊东工业园A区。法定代表人:武云锋。被告:武云锋。被告:汪利娟。被告:武和平。被告:兰淑华。被告:武岚。被告:巫常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武云锋、汪利娟、武和平、兰淑华、武岚、巫常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武云锋、汪利娟、武和平、兰淑华、武岚、巫常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12694.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安徽信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新疆新瑞州陶瓷有限公司、武云锋、汪利娟、武和平、兰淑华、武岚、巫常波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912694.8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开海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