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4民初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4民初2-1号原告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洛阳广播电视台14楼013室。法定代表人崔功伟,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飞,系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虎晓翠,宁夏信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南苑府邸向西100米处。负责人袁红霞,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车站西路北段。法定代表人朱建民,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闫庆合,河南广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西兰银物流园区内。法定代表人王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康继业,宁夏萧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宁夏分公司、河南民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固原泰德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洛阳达诚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时间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交费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 彤审 判 员 马晓红代理审判员 苟改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