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12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李宾强与樊会党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宾强,樊会党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1211号原告:李宾强,男,1985年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范纪奎,河南首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樊会党,男,1980年出生,汉族。原告李宾强诉被告樊会党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宾强于2016年4月27日以与被告樊会党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樊会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宾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宾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10元,减半收取1105元,由原告李宾强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俊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