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803民初00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鲁建军与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龚永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建军,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龚永红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803民初00593号原告:鲁建军。被告: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东港三路21号。法定代表人:邵永忠。被告:龚永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鲁建军与被告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龚永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自愿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建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3元,由原告鲁建军负担(已缴纳)。代理审判员  朱茜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梅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