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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4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19

案件名称

孙建波与冯新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建波,冯新午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455号原告:孙建波。委托代理人:陈卫东,冀州市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新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建波诉被告冯新午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建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孙建波承担。代理审判员 赵 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英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