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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执民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乐科立与邵雅平、张瑞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科立,邵雅平,张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乐科立。被执行人邵雅平。被执行人张瑞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线索,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2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