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8
案件名称
乐科立与邵雅平、张瑞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乐科立,邵雅平,张瑞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2272号申请执行人乐科立。被执行人邵雅平。被执行人张瑞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房产已被本院查封,两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人也提供不出其他线索,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执民字第22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富军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