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刑更3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袁成忠犯盗窃罪、奸淫幼女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成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369号罪犯袁成忠,无业。罪犯袁成忠曾因盗窃,于2011年3月24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三个月;因犯奸淫幼女罪,于1997年11月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10月被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09年12月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8月31日释放。本次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3月20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以(2012)亭刑初字第0079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17年11月11日止。该犯不服,提出上诉。2012年4月25日经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盐刑终字004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因犯抢劫罪于2012年9月10日被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以(2012)建刑初字第0226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罪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刑期自2011年11月12日起至2020年5月11日止。2014年9月23日经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4)连刑执字第00843号刑事裁定减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刑期至2019年9月11日止。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袁成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得监狱“积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袁成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袁成忠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袁成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已缴纳部分罚金,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袁成忠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18年10月1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利审判员 杜兴淼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玉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