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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执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执121号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州国窖广场,组织机构代码:204706718。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泸县奇峰镇,组织机构代码:759741381。法定代表人:胡桂林,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5)川知民终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泸州宏窖酒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杨 敏审判员 李国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 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