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2民初第1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原告关学友诉被告彭化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学友,彭化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2民初第1297号原告:关学友,男,汉族,1988年10月27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彭化生,男,汉族,约30岁,住蒙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学友诉被告彭化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学友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学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