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184执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冯丽茹与张保良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丽茹,张保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84执59号申请执行人冯丽茹,女,1985年6月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被执行人张保良,男,1967年3月生,汉族,住定州市息塚乡连台村。本院依据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4)新民一初字第18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保良的银行存款180000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保良拖拉机头一台。限十日内将拖拉机交到新乐市人民法院,否则将负刑事责任。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志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宇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