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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02刑初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喻鑫盗窃一案判决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喻鑫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302刑初167号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喻鑫,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鞍山市立山区双山路**栋*单元*层**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日刑事拘留,2015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201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喻鑫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予以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兆鹏、杨海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喻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1月7日,被告人喻鑫在鞍山市铁东区青年街黑鲨网咖内,趁被害人任广权睡觉之际,将其放在电脑桌上的黑色三星w999牌手机盗走,2015年12月3日公安机关在其家中将被告人喻鑫抓获。经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2049.3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喻鑫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义,且有被害人任广权的陈述,证人于涛、王洪显的证言,扣押物品清单、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鞍山市公安局辨认笔录、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资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喻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盗方法盗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49.3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喻鑫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喻鑫自愿认罪,并返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喻鑫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黄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