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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人南召店社区南头组与被执行人王舟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王舟飞,王书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3号申请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负责人李万青。被执行人王舟飞,男,生于1982年11月,住南召县。被执行人王书生,男,生于1969年6月,住南召县。申请人南召县云阳镇南召店社区居委会南头居民组与被执行人王舟飞、王书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5)南召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2015)南召民重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广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褚青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