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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王钰文与曹富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钰文,曹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1029号申请执行人王钰文,男,1987年3月14日生,汉族,住武平县。被执行人曹富春,男,1964年5月5日生,汉族,教师,住武平县。申请执行人王钰文与被执行人曹富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的(2015)武民初字第19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39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届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额度冻结了被执行人曹富春的银行账户,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执行人意见,其同意该案延期执行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5)武执字第10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举报或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浩审 判 员  刘永雄代理审判员  钟伟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