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执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麻刚与庆阳市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刚,庆阳市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10号申请执行人麻刚,男,汉族,1985年7月28日出生,居民,住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北路68号福阳家园小区。被执行人庆阳市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民族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俭平,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麻刚与被执行人庆阳市驰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驰昊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庆阳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的(2015)庆仲裁字第82号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驰昊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麻刚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立案前,被执行人驰昊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作出(2016)甘10民特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82号仲裁裁决。现申请执行人麻刚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依法属于终结执行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阳仲裁委员会(2015)庆仲裁字第82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崇印审 判 员 杨海燕代理审判员 魏秉倩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柳 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