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102执异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国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兰州水泵总厂,兰州国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百七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102执异15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车公庙工业区泰然苍松工业大厦706号。法定代表人李瑞常,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小平,男,汉族,1973年9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220203197309151855,系该公司兰州办事处经理,住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1596号502室。被执行人兰州水泵总厂,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厂厂长。第三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民主东路226号。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经理。本案在执行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水泵总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4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被执行人兰州水泵总厂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作出(2015)城民三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兰州水泵总厂给付原告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406800元,利息130152元。宣判后,兰州水泵总厂提出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4日作出(2015)兰民二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由于被告未按期履行,原告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向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兰州水泵总厂名称于2015年12月31日变更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本院认为,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库马克新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被执行人兰州水泵总厂为兰州国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兰州国器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翠花审判员 陈 楠审判员 邸泽庆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