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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富执民字第5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骆康良与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富执民字第5416号申请人骆康良与被执行人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作出的(2015)杭富城商初字第589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骆康良于2015年10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0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204219.3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受理费2181.5元、执行费296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张建明无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无证券开户、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向申请人进行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予以惩戒。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张建明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富执民字第54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海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利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