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792民初5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马鞍山三洋机床厂与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鞍山三洋机床厂,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92民初584号原告马鞍山三洋机床厂。住所地:博望区博望镇三杨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袁传兔,厂长委托代理人陈生贵,公司职员。被告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新区创新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苟生昌。本院受理原告马鞍山三洋机床厂与被告四川涪菱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马鞍山三洋机床厂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原告处分自己诉权的合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鞍山三洋机床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鞍山三洋机床厂负担。审判员 高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鸿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