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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全安与广水市李店中心酒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全安,广水市李店中心酒楼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广水民执字第00361号申请执行人张全安。被执行人广水市李店中心酒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清贵。本院在执行张全安与广水市李店中心酒楼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院制作的(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调解书,把原告人张全安打印为张金安,现申请执行人身份与调解书的身份不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广水市人民��院(2014)鄂广水民初字第012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秉一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曙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