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2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张树林与梁立明、孙文丽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树林,梁立明,孙文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明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树林,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立明,男。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孙文丽,女。再审申请人张树林与被申请人梁立明、孙文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明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张树林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明水县人民法院(2014)明商初字第39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改判被申请人偿还借款308000元及利息。理由:一、被申请人在再审申请人张树林儿子张亮处借款两笔,原审认定一笔借款与事实不符;二、张亮将300000元借给被申请人的借款资金来源事实清楚,应予以认定;三、再审申请人张树林没有参加借款和筹款的整个过程,因此对部分事实的叙述难免出现偏差,而张亮对于筹款过程因时间太长,没有记清,后经补正,与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完全可证实事实的真相。请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本院认为,原审对双方当事人诉争的300000元借款事实认定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张树林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树林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洪波审 判 员  梁永泉人民陪审员  王显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