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04执2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齐金平与高平承揽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金平,高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4执244号申请执行人齐金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陈仓区慕仪镇。被执行人高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金台区蟠龙镇。齐金平与高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齐金平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高平支付尚欠加工费55488.2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06元(利息计算至2016.4.25);承担案件受理费1187元。本案执行费750元。以上合计58231.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高平之妻白菊梅银行存款58231.2元。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5)陈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笃岐审判员 许红星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