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02执11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1-09
案件名称
浙江奇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奇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02执1135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奇润房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615276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南民初字第01334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冻结嘉兴市广恒置业有限公司(证件号码:)在中信银行省分行的73×××20的存款人民币11945328.7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清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