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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726民初5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衣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26民初542号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绵阳市涪城区临园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李德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李衣贵,男,羌族,生于1940年10月15日,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衣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市馨怡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祥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又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