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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02执8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方瑞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02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负责人:万美勇,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方瑞球,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瑞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1日作出(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方瑞球在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相应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于2016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与被执行人方瑞球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方瑞球欠申请执行人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敬亭支行借款人民币579071.16元及利息,本案受理费9681元、执行费8957元,被执行人方瑞球当庭给付30000元,余款从2016年5月起每月25日前给付申请人20000元,直至还清579071.16元及利息止。如被执行人方瑞球未依前述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期限内以本裁定为依据,恢复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2015)宣民二初字第0057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廷伟审判员  张徽秦审判员  冯贵祥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沈 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