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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莱州执字第164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戴炳高与被执行人烟台宏顺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孙晓文、张玉平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炳高,烟台宏顺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孙晓文,张玉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莱州执字第1643-9号申请执行人:戴炳高,男,1953年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莱州市。被执行人:烟台宏顺化工塑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晓文。被执行人:孙晓文,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烟台市。被执行人:张玉平,男,195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申请执行人戴炳高与被执行人烟台宏顺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孙晓文、张玉平借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戴炳高以本院(2009)莱州商初字第5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烟台宏顺化工塑料有限公司、孙晓文、张玉平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张玉平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续行冻结被执行人张玉平的银行存款8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惠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永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