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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929执16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董同发、陈家凤与韩师梅共有物分割一案冻结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某某,陈某某,韩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929执169号申请执行人董某某。申请执行人陈某某。被执行人韩某某。董某某、陈某某与韩某某共有物分割一案,申请执行人谈会根依据本院生效的(2016)陕0929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2000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韩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有账户71310044000XXXX,上有存款100000元,该账户是定期存款账户,为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应当对韩师梅该账户予以冻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韩师梅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河县支行账户71310044000XXXX。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侦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祝君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