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502民初23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官万中与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官万中,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刘代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502民初2390号原告:官万中,男,1968年1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委托代理人:李德文,高县庆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茜草镇。法定代表人:曹大福,总经理。被告:刘代兴,男,1965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官万中诉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刘代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官万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官万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官万中撤回对被告四川泸州通达路桥有限公司、刘代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官万中负担。审判员 龙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