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402民初10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驰程驾校、被告赤峰市乘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李树宏、张楠楠、刘会福、张祥、孙晓丽、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左旗林东镇驰程驾校,赤峰市乘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李树宏,张楠楠,刘会福,张祥,孙晓丽,宋志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024号原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法定代表人张静,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亮,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白国荣,该公司职工。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驰程驾校,住所地赤峰市巴林左旗。负责人郑国一,校长。被告赤峰市乘安驾驶员培训学校,住所地赤峰市红山区。负责人李树生,校长。被告李树宏,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张楠楠,女,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刘会福,男,汉族,无职业,住赤峰市巴林左旗。被告张祥,男,蒙古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孙晓丽,女,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被告宋志强,男,汉族,其他自然情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巴林左旗林东镇驰程驾校、被告赤峰市乘安驾驶员培训学校、李树宏、张楠楠、刘会福、张祥、孙晓丽、宋志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广邦汽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180元,合计20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志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