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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88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上海卡利斯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卡利斯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880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卡利斯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金汇镇金钱公路339号1幢。法定代表人汪红缨,执行董事。被申请执行人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号。法定代表人王学军,总经理。上海卡利斯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诉北京庄胜崇光百货商场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商)初字第182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海卡利斯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依法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案款三十二万七千八百六十六元六角七分及相关利息等,案件受理费五千零一十元,由被申请执行人负担。本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决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西民(商)初字第182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其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慎诚审判员  赵建民审判员  罗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玉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