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22执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朱金国与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金国,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2执88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国,1975年5月29日生,汉族,无业,住南京市六合区。委托代理人:唐小进,江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溧阳。法定代表人:史该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金国与被执行人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江苏天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朱金国工资款计人民币35580元及利息;工资款3558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利息自2015年1月28日起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随本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一初字第007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明翠审判员 张玉碧审判员 刘开淼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