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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22行审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张志立、邢凡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张某某,邢某某,赵居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322行审137号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沛县新城区沛公路2号。法定代表人董传文,主任。委托代理赵居岭,沛县张寨镇计划生育服务站站长。被申请人张某某,汉族,农民,住沛县。被申请人邢某某,汉族,教师,住沛县。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认定被申请人张某某、邢某某于2013年6月28日违规多生育一个孩子,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相关规定。申请人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于2015年6月11日作出沛卫计征决字(2013003)8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决定对被申请人张某某、邢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128308元。因被申请人张某某、邢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义务,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5年6月11日作出的沛卫计征决字(2013003)8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应准许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沛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沛卫计征决字(2013003)800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诗玥审 判 员  张建龄代理审判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翠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