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104行审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恒土地行政处罚执行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济南市国土资源局,张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104行审10号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韩晓光,局长。委托代理人徐铁军,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瑞林,男,济南市国土资源局槐荫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恒,男,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53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称,当事人张恒非法占用美里湖办事处郑家店村2670.0平方米集体土地建设钢结构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行为。我局已依法立案查处,于2015年7月27日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济国土资罚字(2015)3053)送达当事人,并于2016年2月2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起诉,经依法催告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特申请你院强制执行以下处罚:1、将张恒非法占用的267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美里湖办事处郑家店村民委员会;2、拆除张恒在非法占用的29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张恒非法占用不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72.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和298.0平方米集体耕地,罚款共计人民币43030元。以上拆除部分组织实施机关为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呈批表、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鉴定书、现场照片、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材料复印件一宗。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济国土资罚字(2015)第3053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被执行人张恒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复议、起诉,又不履行上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处罚事项,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南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的事项:1、将张恒非法占用的2670.0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给美里湖办事处郑家店村民委员会;2、拆除张恒在非法占用的298.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拆除由济南市槐荫区美里湖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3、对张恒非法占用不符合槐荫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372.0平方米集体建设用地和298.0平方米集体耕地,罚款共计人民币43030元。执行申请费635元及强制执行过程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执行人张恒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青审 判 员  张志涛代理审判员  唐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