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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刑更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李运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刑更626号罪犯李运选,男,196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阳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在河南省郑州监狱服刑。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25日作出(2013)新刑初字第82号刑事判决,认定李运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2012年9月6日起至2020年3月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5月30日交付河南省郑州监狱执行刑罚。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郑州监狱以罪犯李运选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至8月间,李运选伙同他人以买卖玉石能在中间获得高额利润为诱饵,先后在河南省平顶山市、洛阳市、濮阳市、山东省枣庄市、山西省晋城市等地实施诈骗六次,诈骗齐某等多名被害人现金共计427000余元及金砖一块。案发后,其同案犯退出赃款106750元。罪犯李运选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服刑改造期间于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5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4年7月获得记功;2016年1月获得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河南省郑州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李运选未主动退赃及履行财产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尚不足以证明其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运选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进代理审判员  刘喆人民陪审员  张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珂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