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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9民初26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重庆洪泉物业有限公司与黄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洪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9民初2690号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法定代表人李小刚,系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黄洪亮,男,汉族,1981年9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川区。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洪亮物业管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受理后,当即向原告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缴纳诉讼费。现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洪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黄 訸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渝璇 微信公众号“”